我 們 建 議 申 請 人 務 請 細 閱 撥 款 申 請 指 引 內 所 載 標 準 條 款 之 全 文 。
獲 批 撥 款 的 主 申 請 人 和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須 簽 署 涵 蓋 項 目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協 議 。 申 請 人 務 請 細 閱 及 理 解 獲 得 撥 款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及 簽 署 協 議 各 方 之 權 責 。
本 部 載 述 研 究 局 資 助 項 目 而 訂 立 的 一 般 條 款 。 如 不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, 撥 款 可 被 暫 停 發 放 及 ╱ 或 會 影 響 主 申 請 人 日 後 呈 交 的 撥 款 申 請 。
一 般 撥 款 條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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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 究 項 目 須 由 申 請 表 所 載 的 主 申 請 人 進 行 或 在 其 督 導 下 進 行 , 而 該 主 申 請 人 須 負 責 監 督 和 管 理 整 個 項 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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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撥 款 獲 批 當 日 起 計 算,倘 若 獲 撥 款 的 研 究 項 目 未 能 在 六 個 月 內 開 展 , 研 究 局 會 撤 回 撥 款 資 助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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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和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有 責 任 確 保 項 目 開 支 不 會 超 逾 撥 款 限 額 。 倘 若 發 生 任 何 事 情 以 致 項 目 開 支 無 法 不 超 逾 撥 款 限 額 , 便 須 即 時 通 知 研 究 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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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 理 撥 款 機 構 須 負 責 提 供 基 本 項 目 需 要, 包 括 僱 用 所 需 員 工 、 採 購 服 務 、設 備 及 會 計 服 務 等 。 項 目 僱 用 的 職 員 必 須 與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簽 訂 僱 員 合 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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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和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須 遵 照 研 究 局 的 規 定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、 中 期 報 告 、 結 題 報 告 、 成 果 報 告 、 經 核 證 財 務 報 表 及╱或 審 計 帳 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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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和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須 確 保 各 有 關 人 士 均 遵 守 本 部 載 述 的 條 款 , 並 須 為 此 承 擔 共 同 及 各 別 的 責 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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