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 得 政 府 的 書 面 同 意 , 已 批 核 項 目 的 合 約 條 款 及 條 件 不 可 作 修 改 或 增 刪 , 特 別 是 下 述 情 況 :
- 有 關 研 究 目 標 及 方 法 之 修 改 ;
- 有 關 研 究 主 申 請 人 , 其 他 申 請 人 及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之 修 改 ;
- 有 關 研 究 在 申 請 書 獲 批 每 個 類 別 ( 職 員 、 儀 器 、 其 他 開 支 ) 款 項 的 總 額 之 修 改 ; 或 其 細 項 預 算 積 累 開 支 高 於 ( 甲 ) 該 細 項 原 預 算 之 一 成 或 ( 乙 ) 該 細 項 指 定 預 算 上 限 之 修 改 ;
- 有 關 已 批 職 員 的 類 別 之 修 改 ;
- 有 關 研 究 撥 款 期 、 開 始 日 期 及 完 成 日 期 之 修 改 。
如 有 上 述 列 明 以 外 的 改 動 , 應 盡 快 通 知 研 究 基 金 秘 書 處 。 秘 書 處 會 保 留 任 何 改 動 的 決 定 權 。 |